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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系友会章程

2012-12-04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系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2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系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系友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系友之间的联系、加强系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系友,发扬清华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和国际关系学系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国际关系学系系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与合作;

(二)开展科技、文化、经济交流,举办联谊活动及母校校庆活动;

(三)增进系友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联络和接待国内外系友,增进友谊,为本系的建设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五)承办清华大学校友总会委托的事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加强系友之间的联系,开展科技、文化、经济、法律、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及组织各种联谊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损害母校和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申请人必须是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系友,即曾在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学习过的各种类别的学生和博士后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与本会取得联系,办理系友登记手续;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根据本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尽其所能帮助本会的发展;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为本会捐款以资助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任何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 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私自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的活动。如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其在会内担任的职务将自动免去。

                    

第四章 负责人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本会的决议,由实际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二)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三)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热心为系友服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表彰和奖励为本会服务表现突出的会员;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虽未与会但已经委托别的理事作为其代表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表其与会,并可授权代为投票。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托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工作机构的其他人选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履行其理事职责,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可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理事,对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私自以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私自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活动的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职务。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原则上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兼任。如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推荐一人(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含虽未与会但已经委托别的常务理事作为其代表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其与会,并可授权代为投票。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托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应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并履行其常务理事职责,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可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七章  会长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三)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能力,能主动、积极开展系友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必要时可以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人选;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联络和接待国内外系友,开展系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六)开展科技、文化和经济交流;

(七)办理系友登记及系友申请入会审核,保持与本会会员的联系;

(八)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五年。

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捐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条  本会在每年一度的系友会会议向会员报告上一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审查。经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审查同意后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的监督下,收归国际关系学系所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 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报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审查同意后生效。本章程修改程序与此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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